1、申请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时候要求有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请问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是指与职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且持有以下三类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
2、如何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委托我市组织,每年5月和10月分别举办一期,有需要的人员可以关注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报名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的予以发放证书。
3、企业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县级市、吴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四)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4、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请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参考文本(下载地址:http://www.jsszhrss.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
5、劳务派遣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但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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