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接国税局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需先行到税务局备案,才能抵减税额,请各客户遵照执行。(即:取得发票后将发票复印,填好《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表》,加盖印章送到所属国税局即可)
附件:1国税局通知
昆山小当家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9月5日
附件一:国税局文件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明确,从2013年9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增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同时要求纳税人在填报“附列资料(四)”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必须先进行备案,否则无法完成正常申报,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税额抵减备案表(见下载中心);
(二)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昆山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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