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进行了注销变更,其已经签署的劳务合同和变更后的公司还有什么关系?通过下面例子我们来看看:
案例举例:我于2007年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来,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我变更劳动合同。不久前,我辞职前往C公司工作。B公司却要求我赔偿违约金50000 元。这能成立吗? 回复: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上记载的内容既包括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双方的义务。合同一方主体变更了,就意味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一方主体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原先A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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